(2016)冀0984执1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建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75号之二被执行人刘建才,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才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冀0984执13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刘建才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刘建才银行存款10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