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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建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75号之二被执行人刘建才,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才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冀0984执13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刘建才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刘建才银行存款10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