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20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宝印、于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印,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宝印,男,194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于力,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陈宝印与于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瑞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