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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7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辩称,其未贩卖毒品;其只于2016年3月16日容留杜某吸食毒品一次。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2月的一天下午,在青岛市某某区某某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2、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3月13日,在青岛市李沧区某某路桥上,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0.85克。3、2016年3月16日上午,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2克冰毒。当天下午5时许,吴某到青岛市某某区某某附近向王某收取毒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包。经青岛市公安局鉴定,该包白色晶体重0.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16日,即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将吸毒人员王某抓获,王某供述其从吴姓老头处购买毒品。后王某电话联系吴某约好在某某外侧见面。在交易地点经王某指认将吴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冰毒0.05克。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①2016年2月的一天,其给杜某打电话购买冰毒,杜某让其找老头(吴某)买,并给其吴某电话,说他先与吴联系后其再打电话。十几分钟后其给吴某打电话要300元的冰毒,吴某到其居住的某某区某某村小区南门,其给吴某300元钱,吴某给其一包冰毒约0.3克;②2016年3月13日前后一晚7时许,其给吴某打电话买冰毒,后其开车拉着吴某到李沧区某某路附近,其在车上给了吴某300元钱,吴某下车进路边的居民区里拿了一个冰毒,上车给了他;③2016年3月16日上午其打电话给吴某要2克冰毒,吴某没送。其打电话将吴某钓出来,说要800元的冰毒,后被抓获。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5日下午3时许,王某问其有没有冰毒,其说吴某那有,并将吴某电话发给王某。后其给吴某打电话说有朋友会联系他买冰毒,吴某同意。后王某直接联系吴某买的冰毒,具体多少不清。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①2016年3月13日上午10时许,龙龙打电话要个冰毒。后龙龙开车拉着他到李村某某路上给其300元钱,其从新疆人处拿了一包冰毒0.85克,其给了龙龙。其说的新疆人是个贩毒的。②2016年3月16日上午,龙龙打电话向其要冰毒,其说没有。下午5时许,龙龙又打电话说要2克冰毒,其要800元钱,说去新疆人处拿(冰毒),并约定在某某外边见面。后龙龙打电话说到了,其过去找没找到,便衣警察过来将其抓获。4、辨认笔录,证明经王某辨认,吴某系出售给其冰毒的老头;经杜某辨认,吴某系贩卖冰毒的男子。5、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查扣吴某白色晶体一包。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某因吸食毒品被治安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7、鉴定意见,证明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从吴某处扣押的白色晶体一包重0.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6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在青岛市某某区某某宾馆XXX房间容留杜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在青岛市某某区某某宾馆XXX房间容留杜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在青岛市某某区某某宾馆XXX房间容留杜某、赵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①2016年3月11日晚,吴某打电话叫其到他租住的某某旅馆玩,后吴某拿出冰毒其二人吸食;②3月14日晚,吴某打电话叫其到某某旅馆玩。后吴某出去买回冰毒其二人溜了;③3月16日上午,其到某某旅馆吴某租住的XXX房间,赵某也来了。下午2时30分许吴某回来,拿出冰毒倒在溜冰壶里,其三人吸食。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3月16日中午1时许,其开车到某某某某宾馆找杜某,其见桌子上放着吸毒用的溜冰壶等物品,溜冰壶锅里有些淡黄的粉末,其知道是毒品,即自己动手将毒品吸了。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①2016年3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其打电话让小杜到某某某某旅馆其开的XXX房间玩。小杜来后其拿出一点冰毒放在玻璃锅里,用火烤着与小杜一起吸食;②2016年3月14日晚,小杜到某某宾馆XXX房间找他,其拿出冰毒二人吸食;③3月16日中午其到李村找新疆人买了0.3克冰毒,下午其回到某某旅馆,见小杜与朋友在。其拿出约0.2克冰毒三人吸食,剩余0.1克被公安机关查扣。4、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3月16日1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某某区某某旅馆XXX房间查获溜冰壶两把。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吴某、赵某、王某、杜某经甲基安非他命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依法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某第三起贩卖冰毒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关于吴某所提其未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杜某均证实吴某贩卖冰毒的事实,吴某在公安机关亦供述其向王某贩卖冰毒的事实,供证相吻合,足以证明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吴某关于其只容留杜某吸食一次冰毒的意见,经查,杜某的证言吴某先后三次容留其在某某旅馆吸食冰毒的事实;赵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某某旅馆吴某房间内吸食冰毒的事实;吴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其容留杜某一人吸食冰毒二次、容留杜某、赵某吸食冰毒一次的事实,供证相吻合,足以证明吴某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成立。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吉红人民陪审员  朱 芳人民陪审员  陈正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敏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步入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