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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诉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钟草容陈清读起诉(2016)川1028诉2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草容,陈清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28诉2号起诉人:钟草容,女,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起诉人:陈清读,男,194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2016年9月19日,本院收到钟草容、陈清读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称,2013年7月,起诉人所在生产队书记钟某某、公安民警廖某某、石某唆使同生产队的四家人中的肖某某、郭某某、耿某某、肖某等人强行霸占起诉人房屋左右,纠纷中,起诉人钟草容被打伤。报警后,公安民警廖某某出警,看了现场、简单记录、拍照之后就要离开。起诉人打算去治疗,但廖某某提前去医院打了招呼,不准住院、伤迹不准记,一直不拿病历给起诉人。多年来,起诉人一直持续到市、县各部门控告、上访均无结果。起诉人认为,隆昌县公安局乱作为,久拖、押案、推诿、不作为,支持凶手至今逍遥法外继续集团报复起诉人。要求隆昌县公安局:1、依法急时执行17,404.69元;2、依法赔偿忍受折磨,数次追案的误工,工资210元/天×30天=6,300.00元×24个月=151,200.00元;3、依法赔偿精神损害费3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钟草容、陈清读与他人之间的纠纷系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草容、陈清读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建军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黄纯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美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