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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芳与邯郸市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邯郸市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民初1942号原告:李芳,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599号阳光滏瑞特建材家纺城A1-3-047(048)号。法定代表人:王敬元,该公司经理。原告李芳诉被告邯郸市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芳的委托代理人李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芳诉称,2015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装饰公司签订一份《邯郸居泰隆重装开业暨5周年店庆返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永年县格澜国际小区C座2单元2层西户的单元房让被告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合同价款117650元,在扣除工程管理费后三年返还原告50%的价款,并约定了明确的返款时间及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装饰公司交付了117650元,被告装饰公司也履行了装修义务。现合同约定的前两期返款时间已过,但被告装饰公司拒不履行返还前两期价款15239.5元的合同义务。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装饰公司返还原告款1523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年7月20日《邯郸居泰隆重装开业暨5周年店庆返款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装修及返款协议的事实。2、被告装饰公司出具的收据三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装饰公司交付装修款117650元的事实。被告装饰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原告李芳(甲方)与被告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邯郸居泰隆重装开业暨5周年店庆返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房屋地址为永年格澜国际小区C座2单元2层西,建筑面积115平米,装修风格为新中式风格,装修方式为单项报价,总工程款117650元,工程管理费16060元,返现50%金额50795元。该协议同时约定了具体返还时间及金额:时间(起止日期)金额(元)2015.07.202016.01.207619.252016.01.202016.07.207619.252016.07.202017.01.207619.252017.01.202017.07.207619.252017.07.202018.01.20101592018.01.202018.07.2010159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装饰公司交款117650元,被告装饰公司为原告装修了单元房。协议约定的返款时间到期后,被告装饰公司未向原告履行返款义务。2016年7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房屋装修而签订的返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分别履行了交款和装修义务,但被告装饰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返款时间期满后,未按约向原告履行返款义务,显系违约,被告装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返款协议约定的前两期返款金额共计15238.5元,现返款时间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返款15238.5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芳款1523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保全费50元,共计140.5元,均由被告邯郸市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凯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