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6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65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履行(2016)鲁08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某在济宁银行泗水支行6212000101006793054号账户上的存款43300元(大写:肆万叁仟叁佰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士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