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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终4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勇、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勇,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4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南山广场。负责人:何庆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彭勇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