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蔡月华与郭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月华,郭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蔡月华,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富忠,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关于申请人蔡月华与被执行人郭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庆勇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张伟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