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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佑军、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佑军,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星云,郑香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230号申请人:郭佑军,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军山大道,法定代表人:童云星。被申请人: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盛路,法定代表人:郑香军。被申请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婺源县清华镇,法定代表人:桑露玲。被申请人:童星云,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郑香军,女,汉族,1962年10月14日生,住同上,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郭佑军与被申请人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众心堂医药制药营销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云星、郑香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佑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众心堂医药制药营销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云星、郑香军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有资产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众心堂医药制药营销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云星、郑香军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