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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民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黄立茂、秦子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立茂,秦子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立茂,现住新疆喀什市。委托代理人:罗秀钧,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子领,现住新疆喀什市。委托代理人:黄伟,喀垦喀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盛利,喀垦喀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立茂因与上诉人秦子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5)英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立茂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秀钧,上诉人秦子领的委托代理人黄伟、张盛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5)英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英吉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立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秦子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文武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卢建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