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与刘连升、王淑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刘连升,王淑娟,刘在安,姜英利,刘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62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住所地莱西市蓬莱路77-9。负责人孙丽华,系该分理处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建,该分理处工作人员。被告刘连升。被告王淑娟。被告刘在安。被告姜英利。被告刘长春。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诉被告刘连升、王淑娟、刘在安、姜英利、刘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蓬莱路分理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