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海军与被告罗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军,唐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957号原告韩海军,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海军与被告罗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送达民事判决书之前,原告韩海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原告韩海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韩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勇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凯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