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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清武申请执行侯立辉、谢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521执1289号侯立辉、谢文杰:马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履行案款35553.00元。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33.29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承办人:杨春晖联系电话:1524836****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