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小忠与倪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忠,倪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忠,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倪运龙,男,1954年4月15日,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王小忠与倪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5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倪运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小忠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被执行人倪运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53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时,本院可以重新启动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