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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晗,张一蓁,薛其才,薛文昌,薛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027号原告:励晗,男,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一蓁,女,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晗,男,系原告张一蓁之夫,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薛其才,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薛文昌,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薛飞,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励晗、张一蓁与被告薛其才、薛文昌、薛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励晗、张一蓁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决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晗、张一蓁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