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20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外生与XX义、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外生,XX义,徐亮,黄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081-2号申请执行人:徐外生,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XX义,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徐亮,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袁州区人,干部,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黄新,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袁州区人,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外生与被执行人XX义、徐亮、黄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750208元,执行费19902元,合计1770110元,已执行3190元,尚有1766920元未执行。经查明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新所有的位于宜春市中山西路88号3幢5层1-501室进行了查封,但非首封且系被执行人徐亮、黄新现居住房产,暂不宜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