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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曾心有与王小峰、解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心有,王小峰,解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1513号原告:曾心有,女,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谢佛根,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峰,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解莲花,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小峰之妻。原告曾心有与被告王小峰、解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世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海根、郭润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佛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峰、解莲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2日,被告王小峰、解莲花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曾心有及钟文借款16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12日,两被告按约向原告曾心有支付了利息38400元。因与钟文不能达成继续借款协议,原告曾心有向钟文支付了本金6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同日,对于向原告曾心有借款160000元,两被告提出续借一年。2015年1月26日,被告王小峰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小峰、解莲花一直未归还。被告王小峰未作出答辩。被告解莲花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告王小峰、解莲花向原告及钟文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曾心有及钟文共计人民币壹拾陆元整,月息贰分,按年付息,期限壹年。2015年3月12日,两被告按约支付给原告利息38400元(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2日的利息),并向原告提出续借160000元一年。同日,原告将本金60000元及利息14400元还给钟文,钟文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曾心有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及利息14400元(此款系曾心有代王小峰、解莲花向本人付的还款)。2015年1月26日,被告王小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曾心有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年息贰分,期限壹年。原告以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张、收条原件、转账凭证原件三张、情况说明原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小峰、解莲花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及时偿还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峰、解莲花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13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小峰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26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以上应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6元,财产保全费283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审 判 长  张世敏人民陪审员  孙海根人民陪审员  郭润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芷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