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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晓玉与黄其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晓玉,黄其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542号原告:雷晓玉,暂住伊宁市。被告:黄其乐,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晓玉诉被告黄其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2015)伊民初字第589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正在审理中,该案件认定的事实要作为本案的证据故需等待州法院法律文书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晓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后实际收取123元,由原告雷晓玉负担。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