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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孔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51号原告孔某,女。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成传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绪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