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孔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51号原告孔某,女。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成传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绪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