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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屠亚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亚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915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亚乾,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2016年4月28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亚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林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亚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屠亚乾(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沿桐乡市洲泉镇金鸡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金鸡路383号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被告人屠亚乾带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封存。后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屠亚乾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毫克/100毫升(醉酒标准为≥80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屠亚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屠亚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吸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资格查询结果、抓获经过、取证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屠亚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屠亚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屠亚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徐陈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褚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