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锐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于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通过微信得知被害人王某家庭生活不和谐,假装对王某产生了感情,让王某带黄金首饰、现金等财物与其一起私奔。2016年4月15日下午,林某开车到澄海区莲上镇永新村接王某,带王某到澄海区埔美汽车站附近君乐商务住宿开房暂住,后林某以帮助王某代为保管物品为借口,分两次共骗走黄金首饰8件及现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林某将骗得的黄金先后于2016年4月15日下午、17日下午卖给陈林生(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10740元,该赃款被林某挥霍花光。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林生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许某、陈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柳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