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松贵与王世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贵,王世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2482号原告:李松贵,男,195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彬,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世飞,男,199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松贵诉被告王世飞生命权、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松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强,被告王世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留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03月10日9时许,被告在荥阳市索河路天河名苑小区门口,因事故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费用数万元。原告伤情经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鉴定李松贵损伤属轻微伤。原告为索赔损失,特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双方发生打架是有原因的。由于原告卡着被告的脖子,被告将原告推开时,打了原告头部一下,双方都有伤,针对原告的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我方对部分数额不予认可,对方要求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在荥阳市索河路天河名苑小区门口,因事故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李松贵的伤情经荥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荥阳市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该事件发生后,原告即到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及多发软组织血肿,原告共支付医疗费共8617.18元,被告未垫付任何费用。另查明,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为30482元/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打架,致使原告受伤,以上有荥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侵害原告的身体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但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应根据有效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核认定。原告李松贵的医疗费8617.18元,行政处罚就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予以确认。原告李松贵主张误工费1400元,因原告的年龄已超过60周岁,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松贵主张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共计3320元护理费。根据李松贵的年龄、事故发生前后的身体情况,诊断证明、治疗周期及恢复情况,本院确认护理期为20天,护理人员1人。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为30482元/年的标准,确定护理费用为1670元(30482元/年÷365天×20天×1人),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原告李松贵提供的证据,依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本院支持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50元/天×20天)及营养费400元(20元/天×20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00元,本院依据原告在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李松贵主张手机损失199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手机是在本次事故中受损,对于该项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损失为:医疗费8617.18元、护理费16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1871.18元。综合本案情况,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应当承担损失的80%为9497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合理部分,被告应当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松贵损失949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李松贵负担受理费125元,被告王世飞负担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智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