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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与孙锁友、连玉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孙锁友,连玉凤,慕林宝,于建忠,孙宗显,朱志永,孙宗行,孙政福,于庆涛,孙元殿,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被执行人:孙锁友。被执行人:连玉凤。被执行人:慕林宝。被执行人:于建忠。被执行人:孙宗显。被执行人:朱志永。被执行人:孙宗行。被执行人:孙政福。被执行人:于庆涛。被执行人:孙元殿。被执行人:王爱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