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X诉沈X、王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沈X,王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2492号原告:陈X,男,1989年9月27日生。被告:沈X,女,1987年12月28日生。被告王X,男,1989年8月13日生。原告陈X诉被告沈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X、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剩余借款20300元并支付10000元赔偿金;二、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系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10月30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96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分两笔共计归还了75700元,剩余的20300元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10月30日,被告沈X作为乙方(借款人)与原告陈X作为甲方(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000元……三、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五、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乙方到期应无条件偿还。乙方到期无法偿还本金或利息的,甲方有权强制征收与所欠本金和利息总额相等的乙方资产(如土地、房产、股权等)作为补偿;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无条件支付,或由连带担保人无条件替乙方偿还所借款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六、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效,本协议签署地为广化桥津通大厦……备注:1、乙方车辆质押在甲方,并且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将质押物进行相关解押、变卖等手续,以实际车辆出售价值进行债务抵扣,如乙方有不配合,拖延等行为,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壹万元整;2、若乙方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归还甲方借款本金96000元玖万陆仟元整,将对甲方进行现金赔偿壹万元整。”同日,被告沈X出具借条及收条。庭审中,原告陈述此笔96000元借款是由第一笔30000元借款(实际交付28800元)及第二笔借款66000元组成,被告沈X归还借款75700元,因余款未能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沈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原告陈述实际交付94800元,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94800元。因被告归还757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91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因有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因没有明确约定,也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X、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借款19100元。二、被告沈X、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赔偿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元,两被告负担610元,其中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尹春辉代理审判员 丁 民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