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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史某,女,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按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执字第4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红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