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史某,女,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按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执字第4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红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