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河军与黄河常、黄河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军,黄河常,黄河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246号原告黄河军。委托代理人马炳超,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TEL:。被告黄河常,居民。被告黄河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河军与被告黄河常、黄河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河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于农历1984年1月24日分家单及农历2008年1月9日签订的分家单补充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黄金喜之子,农历1984年1月24日由黄金喜妻弟葛明芹、妻侄葛登科、本村干部黄河风、黄礼堂共同主持分家析产,后原、被告执行至今。原、被告于农历2008年1月9日又签订了分家单补充协议,并执行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确认涉案分家单及分家单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涉及原、被告及其他家庭成员争议的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黄家道口村35号房屋所依附的平集建(1991)字第03009117号土地为农村宅基地,原、被告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因宅基地的使用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此类纠纷属于农村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黄河军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黄河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