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李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李宏伟,张小红,赵亮,高晓博,程万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负责人:王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雷,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红,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英华,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亮,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晓博,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万紫,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原审原告:李宏伟,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英华,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红、赵亮、高晓博、程万紫,原审原告李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紫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