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9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贺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290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东路1号5幢1/6-1。主要负责人:秦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贺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贺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