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丽丽与乔泽林、王熙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丽,乔泽林,王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68号申请人赵丽丽。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乔泽林。被申请人王熙涛。申请人赵丽丽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乔泽林在烟台市凤台工贸有限公司99.99%的股权(599.9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王熙涛在烟台市凤台工贸有限公司0.01%的股权(0.06万元)。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乔泽林在烟台市凤台工贸有限公司599.94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99.99%)。二、冻结被申请人王熙涛在烟台市凤台工贸有限公司0.06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0.01%)。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