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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3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平与雷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雷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365号之二原告:李平,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真,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李平与被告雷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平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