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3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平与雷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雷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365号之二原告:李平,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真,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李平与被告雷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平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