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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5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陈德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陈德英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519号之二原告:葛祥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德英,女,1943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葛祥林与被告陈德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葛祥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保全费398元,合计772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