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陈圣如与徐远利、吴颍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如,徐远利,吴颍,徐春全,徐春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119号申请执行人陈圣如,女,1944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徐远利,男,107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颍,女,1975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春全,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春诚,男,2002年12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550号执行证书,在执行陈圣如与徐远利、吴颍、徐春全、徐春诚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远利、吴颍、徐春全、徐春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封了吴颍、徐春全、徐春诚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纪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高、曝光名单,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房产尚在处置之中,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55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