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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文章、倪军芳与韩城市坡底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章,倪军芳,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章,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4日,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办坡底村*组,村民。申请执行人倪军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16日,小学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办坡底村*组,村民。系申请执行人刘文章之妻。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振荣,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付给刘文章、倪军芳分配款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刘文章、倪军芳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付给其人民币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在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委会名下)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底支行的存款22580元划拨并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已将(2016)陕05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