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行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贤礼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贤礼,东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11行终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贤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志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保荆,该局民警。上诉人唐贤礼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湘1102行初59号行政判决,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贤礼、被上诉人东安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4月4日,原告唐贤礼与本村村民唐清生、唐贤礼、唐爱明、蔡香玉等五人因本村集体土地出租给金艮矿业公司采矿,怀疑村组干部隐瞒贪污租赁费等问题到北京上访。2016年4月18日,唐贤礼等人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地区进行非访登记,在中南海周边地区被北京市公安局的值班民警查获遣送至马家楼非法上访人员集中遣返中心(实为北京市马家楼救济管理服务中心),后被永州市人民政府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接到驻京办。2016年4月20日,唐贤礼等人被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带回东安。2016年4月24日,东安县公安局以唐贤礼扰乱北京的公共秩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东公(大)决字[2016]第03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唐贤礼行政拘留十日,并已经交付执行。唐贤礼不服,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东公(大)决字[2016]第03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并由东安县公安局赔偿因此次不合法的行政拘留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10,000元,并恢复名誉。一审认为,原告唐贤礼为制造社会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京到敏感地区进行非访登记,扰乱了北京市的公共场所秩序,因此,被告东安县公安局作出的东公(大)决字[2016]第03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唐贤礼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贤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贤礼负担。唐贤礼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是逐级上访,依法维权,没有扰乱北京的公共秩序,无北京公安的拘留证或者处罚书。2、上诉人是为了集体利益上访,被上诉人违法拘留上诉人,上诉人有权获得赔偿,被上诉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进行赔偿。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恢复名誉并赔偿误工费10,000元和精神损害费,以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东安县公安局辩称,唐贤礼曾多次到省、京进行非法上访活动,2016年4月24日唐贤礼再次到北京非法上访,扰乱了北京地区正常的公共场所秩序,我局依据湖南省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有权对唐贤礼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唐贤礼的询问笔录、唐清生、蔡香玉、唐贤礼的询问笔录、唐荣平、蒋孝国的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1、唐贤礼是否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2、东安县公安局作出的东公(大)决字[2016]第03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一、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本案中,唐贤礼所反映的问题,应按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所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诉求,其未按信访条例的规定以越级形态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遣返,其行为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和信访秩序。唐贤礼上诉提出没有北京公安机关的拘留证和处罚书,且是逐级上访,因此是合法上访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东安县公安局对唐贤礼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权管辖。东安县公安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作出的东公(大)决字[2016]第03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唐贤礼上诉提出违法拘留,应由东安县公安局向其进行赔偿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唐贤礼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东安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贤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文静代理审判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