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218号原告周某某,住农安县。被告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女子监狱。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