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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218号原告周某某,住农安县。被告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女子监狱。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