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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283号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风路13号。法定代表人宋姝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蓓蓓,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镪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