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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小营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