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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平与赣州市南康区奇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平,赣州市南康区奇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2413号原告:韩平,男,1989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县区。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奇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奇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判决结果可能涉及大多数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肖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