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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卜玉芝与被执行人孙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玉芝,孙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30号双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卜玉芝,女,194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华委。被执行人孙宝生,男,195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郑家屯街工农社区。申请执行人卜玉芝与被执行人孙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双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