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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立鹏,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某,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272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小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