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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初69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焦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698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某,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焦某,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某,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某,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金某与被告焦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鄂1224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二、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三、对担保人程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某、焦某、朱某、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程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昌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人民陪审员  阮 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宇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