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河津市轩煤华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奥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河津市轩煤华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北山门小区二区1号楼2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訾,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河津市轩煤华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兴路南延平街西第二家。法定代表人:闫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河津市轩煤华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河津市轩煤华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河津市轩煤华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