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寨支行与稽殿春、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寨支行,稽殿春,张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40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寨支行,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街49号。法定代表人:李照津,职务行长。被告:稽殿春,男,1966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华,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寨支行与被告稽殿春、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寨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寨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