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杨兴凯与白二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凯,白二换,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179号原告杨兴凯,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委托代理人朱树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白二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王娥女,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白二换,白二换妻子。杨兴凯申请执行白二换、王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