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民初1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044号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系原告员工。被告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三里村。法定代表人李忠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剑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