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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张美莲、黄红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张美莲,黄红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5民初4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007号。主要负责人:覃政光,该支行行长。被告:张美莲,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被告:黄红宗,男,1967年1月8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天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告张美莲、黄红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张美莲、黄红宗已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已得到实际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言丽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