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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489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义乌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义乌市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杨强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8月,被执行人在该村旧村改造地块动工建设道路,至案件调查勘测时,该村旧改地块内道路已完成路基建设并铺好砂石,其中3276平方米道路未经农转用审批。具体四至:东靠丹溪路,南靠该村旧改地块,西靠环城西路,北靠溪。该地块为柳一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耕地19.2平方米,草地3096.3平方米,建设用地79.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0.7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154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1690平方米,符合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3276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责令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民委员会对破坏的19.2平方米耕地限期改正;三、对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3256.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65136元;对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民委员会破坏19.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6元罚款,计1075.2元,两项共计人民币66211.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