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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徐燕、郑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徐燕,郑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7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分行行长。被告徐燕,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宜昌市东山开发区。被告郑卫,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徐燕、郑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燕、郑卫的银行存款389161.5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燕、郑卫的银行存款389161.5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