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民初4975号魏强与陈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陈宝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975号原告:魏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琴,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虎,居民。原告魏强与被告陈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魏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强负担。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花梦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