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7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延若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6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延若河,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延若河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延若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02民初3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程中涛代理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权 来源:百度“”